两部门明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0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16:03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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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工业炉厂家
两部门明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《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》。该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。 通知称,在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(试行稿)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3]149号)第八条“转让无形资产”税目注释中增加“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”子目。 通知明确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、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,不征收营业税。 通知还称,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,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。 通知明确,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,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、开采、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。自然资源使用权,是指海域使用权、探矿权、采矿权、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(不含土地使用权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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