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股协商转让剑指三高
本报讯(记者 许超声)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,证监会日前发布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》。这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,旨在抑制新股发行价格。
有利缓释资金超募
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,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,公司股东将其持有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(即老股转让)。《规定》明确,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,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,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。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,发行、承销等应遵守相关规定。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,虽无锁定要求,但发行人应向投资者明确提示。
分析人士认为,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,《规定》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,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,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,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,理顺发行、定价、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。
平抑股价抑制炒作
过去数年中,新股发行的“三高”(高发行价、高市盈率和高超募)始终是困扰监管机构、扭曲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。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推出老股转让措施,允许首发时公司股东向公众公开发售存量股份,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,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;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,促进买、卖双方充分博弈,使新股合理定价;可缓解“超募”问题,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。
分析人士指出,先前的增量发行弊端很明显,其中一个就是造成了很多“大小非”,“大小非”持股数多、成本低,解禁时会大幅抽血二级市场。而放行存量发行,有“让利”中小投资者的意思,同时协调了一二级市场的不平衡状况。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,证监会推出老股转让政策,其主要目的还是在降低新股发行价格,增加市场供应量,平抑股价,抑制炒作。
具体规则近期发布
为防范风险,《规定》还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,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,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;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、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,保持公司稳定经营。同时,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,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,《规定》提出了详细、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。
据悉,有关老股转让的登记结算、税收缴付等事宜,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制订具体的业务规则,将于近期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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