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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被告是否承担还款责任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09:17:16 阅读: 来源:工业炉厂家

借贷网讯  民间借贷案例,原告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。2000年1月,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,并出具借条一张。后李某因债务缠身,于2001年年底出走下落不明。李某出走后,张某经常到李某家催讨借款。

该案例具体案情情况如下,2003年2月6日李某的母亲王某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,称“借款2万元(不含利息)在两年内还清”,并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。还款计划到期后,王某未归还借款。2005年3月,张某诉至法院,请求王某归还借款2万元。

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,王某出具还款计划后,在张某、李某、王某三者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,旧债务人李某不脱离原借款关系,新债务人王某加入到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中,王某与原债务人李某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张某借款的义务。张某有权请求李某、王某任何一人还款,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。

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,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,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,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,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,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,它符合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,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。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此予以规定。并存的债务承担最相近的理论是债务转移,但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在理论上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,所以二者是不可互相替代的。因此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债务转移的同时,还应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作出明确规定,以弥补法律的漏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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